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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8-08              

   鄂编办文〔2013〕63号  

  各市、州、县编办:  

  2012年9月11日,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机构编制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多次重申和强调要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007年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出台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中央纪委出台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1年中央纪委和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这些规定和文件将过去原则性、广泛性、行政性的要求变成了具体的、刚性的纪律约束,对于维护机构编制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机构编制违纪违规的势头得以有效遏制。  

  《暂行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依据,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分标准,是继《解释》对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共产党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后,专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机构编制领域政纪处分的部门规章,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化的一项重大举措。《暂行规定》的出台,使机构编制纪律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了既有党纪处分又有政纪处分、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的相对较为完整的机构编制纪律体系,不仅为监督检查和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提供了依据,也有利于预防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从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暂行规定》对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的各项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鄂发〔2012〕8号文件规定以及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新任务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要将学习《暂行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各级机构编制工作人员以及各类用编用人单位学习,增强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意识,掌握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  

  根据《2013年全省机构编制部门干部培训工作计划》(鄂编办发〔2013〕6号),省编办将在2013年第二、三季度组织《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培训人员范围包括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长,各市州编办主任和监督检查科科长。各市州县编办也要分别组织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积极协助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将《暂行规定》作为机构编制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培训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暂行规定》,使社会各界了解《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提供有利条件。  

  三、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和《解释》为契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政务公开网等各种信访渠道的作用,深入查找违纪违规线索,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彰显党委、政府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信心和决心,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情况,认真查找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改,并形成机构编制法制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治理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吃空饷”等专项督查,不断改进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围绕中心,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创新的重点督查,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四、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政策性比较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重要情况和问题,努力形成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合力。  

  由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人社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确实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提请纪检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提请监察、人社部门负责落实;需要对机构编制问题作出处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  

  根据中央编办有关部署,将适时开展《暂行规定》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活动。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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